一、项目基本情况 |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太子湾乐湾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25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208905.255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9%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2882.3529万元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1、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2、新进投资方持股比例为49%。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深圳市太子湾乐湾置业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882.3529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增加至5882.3529万元,前述全部注册资本由增资企业各股东按各自认缴出资金额在2017年9月22日前同步一次性缴清; 2、新进投资方持股比例为49%,增资企业原股东不参加此次增资; 3、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208905.255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募集到的资金(包含可能产生的溢价部分)全部进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 4、公司治理安排:增资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章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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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交易达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满足公开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08905.255万元,全部为现金增资。2、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和增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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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4 个周期。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 ||||||
募集资金用途 | 通过本次增资,增资企业拟引入具有国际化的办公、商业物业开发运营基础的合作方,共同开发运营DY02-04地块项目,保证太子湾片区的开发质量,控制好开发节奏,充分提升太子湾片区和招商蛇口的品牌形象,实现招商蛇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从而提升招商蛇口整体价值,促进招商蛇口发展。 | ||||||
二、融资方基本情况 | |||||||
名称 | 深圳市太子湾乐湾置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A栋5楼5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何飞 | ||||||
成立日期 | 2015-09-22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经营范围 | 在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16-07-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568 | 18568 | 0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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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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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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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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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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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详见交易机构备查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2、增资企业原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蛇口”)承诺将按照增资企业持有的DY02-04地块评估地价向增资企业提供足额的土地计税发票。若因招商蛇口对DY02-04地块不能按照评估地价提供足额的土地计税发票,导致增资企业实现项目物业销售时将承担额外税负进而影响新进投资方在增资企业中可获得的收益的,招商蛇口将按照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在限额内给予新进投资方补偿,补偿方式详见《增资协议》之附件《计税土地成本差异导致税负净增加的补偿条款》,意向投资方可在综合评议入围后在产权交易机构查阅相关补偿条款。 | ||||||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竞买人(投资方)为中国境内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投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2、竞买人(投资方)或其母公司2015会计年度(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期末企业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亿元或等值外币,竞买人(投资方)或其母公司2015会计年度(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00亿元或等值外币,竞买人(投资方)或其母公司2015会计年度(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期末总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竞买人(投资方)或其母公司2015会计年度(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期末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不低于人民币40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数据以经审计的2015会计年度母公司合并口径年报为准,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拟认购标的对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足额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截止当日17:30止,以到账为准)。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作为对增资企业的补偿: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投资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价款的; (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意向投资方须无条件接受增资企业拟订并提交交易所备案的《增资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意向投资方可在交易所查阅,并盖章认可),并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前述《增资协议》签署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增资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交款截止当日17:30止,以到账为准); (2)意向投资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划转到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3)意向投资方须以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出资,并应保证出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意向投资方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出资或代为持股; (4)截至2016年6月30日,原股东垫款总额为人民币18568万元,由增资企业负责在收到增资对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增资企业在清偿原股东垫款时,应一并支付2016年7月1日至增资企业清偿日期间的原股东垫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具体约定详见《增资协议》) (5)未经另一方股东同意,在增资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全部完成之前一方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增资企业股权转让、质押给除该方股东关联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具体约定详见《增资协议》)。 5、增资企业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引进战略投资者方案、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以现状投资本项目。意向投资方须自行了解本项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具有成为本项目投资方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7、本项目与深圳市太子湾商鼎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信息网站链接:http://www.cbex.com/zzkghtml/G62016BJ1000126_gp.shtml)、高立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项目信息网站链接:http://www.cquae.com/Project/show2?id=150076#name1)和长诚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项目信息网站链接:http://www.cquae.com/Project/show2?id=150077#name1)捆绑进行,即竞买人(投资方)投资本项目时,必须同时投资及受让其他三个交易项目,并且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但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均不低于50%)作为竞买人分别参与投资及受让四个交易项目的除外(母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的持股比例关系以经公证或/及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母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的持股比例证明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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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41781.051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原则上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 ||||||
四、择优方案 | |||||||
择优方式 | 竞价 综合评议 | ||||||
择优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当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则首先进行综合评议,经综合评议入围的意向投资方仍有2家及以上时,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综合评议的遴选条件: 竞买人(投资方)或其母公司具有国际性商业地产开发与运营经验,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投资物业(含只拥有部分权益的项目;投资物业是指为获得长期租金收益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备而持有,且并非由竞买人的母公司占用的物业,包括以经营租赁持有的土地及楼宇)总建筑面积大于12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经审计的2015会计年度母公司合并口径年报为准,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 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开发并持有经营的商场项目(包括只拥有部分权益的项目)达到3个或3个以上,且正经营的所有商场项目总建筑面积须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经审计的2015会计年度母公司合并口径年报为准,境外企业按2015财政年度计)。 | ||||||
五、补充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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