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就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
时间:2016-09-13 来源:蓝鲸基金
蓝鲸基金9月13日文:今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
据通知内容显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现就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有关意见汇总至《反馈意见登记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中基协私募基金部。
另外,该指引的使用说明介绍:
1、 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2、 本指引作为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本报表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 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下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 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 XXX(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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