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机构自查整改资管业务
时间:2016-08-10 来源:财新网
多地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期货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自查整改,重点针对“保本”类和结构化资管计划产品,这是财新记者独家获悉的,可看作是监管层落实新“八条底线”的后续督导工作。
新“八条底线”是指今年7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这份文件的前身是基金业协会2015年3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监管部门通知要求,机构应对7月18日之前存续的资管计划逐一自查,明确整改安排,具体包括资管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杠杆倍数超标、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情况的产品。同时,要及时制定和修改资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暂行规定》较之此前的“八条底线”在多方面提高了监管要求。
在杠杆限制上,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不能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不能超过2倍。而此前的规定是,各类产品杠杆倍数最高不得超过10倍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0%。
“保本”类产品被《暂行规定》严令禁止,资管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能包含保本保收益的表述,不能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在投资顾问方面,第三方机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二是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根据《暂行规定》,结构化产品等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一律清盘不得续期。
通知要求,机构应于8月31日前上报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并按月报告整改进展情况。通知称,将适时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自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