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金服债市周报(7月21日-7月27日)
时间:2016-07-29 来源:北交金服整理
一、债券发行情况一周汇总
二、重点省份发行情况统计
1、江苏省
2、安徽省


三、近期重点产品发行情况统计

四、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产品统计
2016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报价系统共发行产品63只,60只为收益凭证,3只为资管计划。截至7月22日,发行的63只产品有60只发行成功。共募集资金66.62亿元 。
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2日,报价系统衍生品在线签约平台交易确认书新增46笔,涉及名义本金3.5亿元。
2016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报价系统共发行产品63只,60只为收益凭证,3只为资管计划。截至7月22日,发行的63只产品有60只发行成功。共募集资金66.62亿元 。
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2日,报价系统衍生品在线签约平台交易确认书新增46笔,涉及名义本金3.5亿元。
五、重点发行事件一周综述
1、7月22日,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曹妃甸)产业合作对接会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渤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上,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分别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国投签署了《京津冀长三角通航产业联盟合作框架协议》和《京津冀开发区产业合作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未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产业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促进京津冀经开区的产业协同发展水平。
会上,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与河北省曹妃甸经开区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与工商银行、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1000亿元的“京津冀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京津冀三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升级项目。
1、7月22日,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曹妃甸)产业合作对接会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渤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上,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分别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国投签署了《京津冀长三角通航产业联盟合作框架协议》和《京津冀开发区产业合作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未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产业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促进京津冀经开区的产业协同发展水平。
会上,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与河北省曹妃甸经开区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与工商银行、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1000亿元的“京津冀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京津冀三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升级项目。
六、重点新闻一周综述
1、7月27日,某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不过,目前征求意见稿尚处于讨论阶段,并未最终确定,有传闻称正式版本预计10月份左右对外公布。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此次《征求意见稿》较前一稿(2014年)呈现出较大的变化,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出现了几个新提法:
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2、近日,证监会组织召开保荐机构专题培训,对再融资审核相关政策作了讲解,其中包括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认购资金来源核查等。
其中,培训会上新增两大窗口指导:
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二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7月27日,某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不过,目前征求意见稿尚处于讨论阶段,并未最终确定,有传闻称正式版本预计10月份左右对外公布。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此次《征求意见稿》较前一稿(2014年)呈现出较大的变化,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出现了几个新提法:
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2、近日,证监会组织召开保荐机构专题培训,对再融资审核相关政策作了讲解,其中包括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认购资金来源核查等。
其中,培训会上新增两大窗口指导:
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二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