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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重组和混改有新规从制度上理直气壮推行改革 关闭 返回上一级  
 
国企重组和混改有新规从制度上理直气壮推行改革
 
时间:2016-07-11    来源:中国企业报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办法》),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还特别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交易监管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表示,要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理直气壮不只是一种观念,还要在制度上保障国企改革产权交易的理直气壮,给改革者提供一个尚方宝剑。”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人们都有‘恐流病’,谁都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谁都不敢动,导致国企改革形成了一种半停滞的状态。而此次《交易监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范围,为国有企业改革划出了一道红线,这道红线对改革者来说也是保护线。”

国资交易监管 边界清晰明确
       据悉,《交易监管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产权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做出详细规定。
 
       “事实上,早在2003年,在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国资委与财政部就共同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讲的是产权改革。时隔12年后,在供给侧改革的新背景下,《交易监管办法》增加了增资与产权交易等新的内容,亮点纷呈。”国资改革专家李锦对记者表示。
 
       李锦分析指出,此次《交易监管办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四类国资的交易行为监管范畴,对国资交易的监管边界有了清晰的认定,解决了以前国资监管的边界一直含糊不清的问题;第二大亮点就是在资产重组和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背景;第三大亮点就是突出了在《交易监管办法》实施的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公开性,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在信息公开方面,该办法让三类国资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什么时间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方面,都进行了明确。

       在文宗瑜看来,国企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深水区,此次《交易监管办法》为下一步的国企重组以及混合所有制等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准则,有利于推动国企改革步伐。

“收权”和“放权”界限要分清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监管办法》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对于政府部门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需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指出,《办法》是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交易行为,《办法》对这三类国有企业的界定除了国有独资及对外出资超过50%以外,还有两种情况也被纳入监管范围,一是有多个国有股合计占比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另一种是虽然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有实际支配权的企业。
 
       “这样一来,只要是国资,是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都由国资委统管。哪怕是国企股份占1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也应如此。难免让人怀疑这一文件的出台是收权还是放权。”文宗瑜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李锦认为,收权还是放权这个界限应该要分清,“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必须要收权,而在经营权的层面上则应该要放开。其涉及产权交易的所有权问题,应该该收则收,该放则放。现在的问题是该收的地方收的不够,该放的地方放的也不够”。
 
       文宗瑜表示,不能笼统地把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归到国有体制上来,即使是大股东,也应该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尤其是要把经营权放开,但是在当前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准确分开的情况下,笼统地“一刀切”很容易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大股东说了算”的现象出现。

向“公”混还是向“私”混?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交易监管办法》的出台,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交易监管办法》中加入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扩大了国资监管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国企交易行为,是好事。有人则认为,监管和批准问题上的“收紧”也可能会挫伤参与混合所有制民资企业的积极性。
 
       “比如华润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其底下子公司与社会资本混改后,所有交易行为是否都要报监管部门审批?”李锦认为,社会资本一直对混改存有顾虑,首要害怕的是混改后企业运作和监管被等同于国企,如今把国企边界说清楚了,划入监管范围的国企混改或更难推进。
 
       “改革中不能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归为公有制,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和中间地带。”李锦呼吁应尽快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相关体制与监管办法,“对于国有股份占不到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该朝哪里‘混’?是向‘公’混还是向‘私’混,应该有一个说法。现在一说国有控股的企业就将其纳入公有制,肯定会触犯私有企业的底线了”。
 
       “尤其对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来说,民营企业要想控股,起码要投入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实现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意味着,一切混合所有制都是公有制了。因为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控股超过国企是很难的,这样民营企业就会知难而退,混合所有制的大门就关起来了。”文宗瑜称。
 
       文宗瑜建议,在当前国企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步伐加快之时,应该将现有的一些国资监管的条文进行修改,将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的形态,列入法律法规条文之中,这样才能算是健全的国资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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